(2014)辽河基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振、练静申请执行高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男。申请执行人:练静,女。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振龙,男。本院在执行李振、练静与高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振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河基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晓东审 判 员 张子英代理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