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二栋4单元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75879054-4。法定代表人:彭善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小霞,女,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世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