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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刘志涛、刘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刘志涛,刘志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华。委托代理人:曹吉鹏。被告:刘志涛。被告:刘志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涛、刘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刘志涛、刘志彬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801元、保全费740元,计1541元由原告河北华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