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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士才与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士才,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闫士才(曾用名颜涛),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闫士才因与被上诉人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闫士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彬,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闫士才。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漏列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