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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正友与孙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友,孙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友,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宗平,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吴正友与被执行人孙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