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常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