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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常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