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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英堂,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英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借故打骂原告,原告身心遭受极大创伤,现双方已分居达两年半之久,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双胞胎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感情很好,虽有吵嘴但从未打过仗,原告提出离婚是因我在外欠债较多,希望原告看在三个孩子的情份上回心转意,与我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三个女儿,长女徐娇娇现大学读书,双胞胎女儿徐心、徐意于2014年10月19日出生,现小学读书。婚后几年,二人感情尚好,并一起去北京做生意,且有了一定的积蓄,2002年二人又买车搞运输,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亏损,2010年被告又组织民工在建筑行业承包工程,直到2012年因各种原因而停工。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意及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并育有三个女儿,夫妻感情基础深厚,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虽有矛盾发生,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夫妻和好有望,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同被告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如华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