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京立与史雷、马佳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京立,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京立。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雷。被告马佳妮。被告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利尚街29、31、33、35号。本院受理原告周京立与被告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京立撤回对被告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8元减半收取为8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4元,由原告周京立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