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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京立与史雷、马佳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京立,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周京立。委托代理人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雷。被告马佳妮。被告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利尚街29、31、33、35号。本院受理原告周京立与被告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京立撤回对被告史雷、马佳妮、镇江新西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8元减半收取为8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4元,由原告周京立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