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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其凤诉被告罗带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其凤,罗带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石其凤,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带香,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石其凤诉被告罗带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玉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其凤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带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其凤诉称:1981年夏天,石其凤经人介绍与罗带香相识,1983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10月9日生育长子石大冶,1988年2月3日生育次子石大金。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之后因罗带香性格倔强,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双方在广东务工期间,罗带香在一次争吵中将石其凤的摩托车砸毁,造成石其凤失去工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石其凤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请求判令石其凤与罗带香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罗带香未提出答辩。石其凤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石其凤、罗带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宿松县XX乡XX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2、(2014)松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人石其玉、尹菊香出具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石其凤曾起诉离婚,双方未和好,分居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确已破裂。罗带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石其凤所举证据认证如下:石其凤所举证据1,证明了原、被告的身份关系,予以采信。证据2中民事判决书证明了石其凤于2014年起诉离婚的事实,予以采信,对署名石其玉、尹菊香的证明,因证人未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石其凤与罗带香于1983年农历1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10月9日生育长子石大冶,1988年2月3日生育次子石大金。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石其凤与罗带香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28日,石其凤起诉要求与罗带香离婚,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松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石其凤与罗带香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致石其凤再次起诉。庭审中,石其凤表示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美好乡村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归被告罗带香所有,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XX组的二间平房归原告所有,自2014年4月起至2025年4月止,每月给付罗带香生活帮助费2000元,每年的生活帮助费24000元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于2007年分居生活至今,石其凤于2014年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其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应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石其凤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石其凤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对罗带香给付生活帮助费的承诺,是出于对罗带香的照顾和帮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其凤与被告罗带香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美好乡村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归被告罗带香使用,坐落于宿松县XX乡XX村XX组XX号的二间平房归原告石其凤使用;三、原告石其凤自2015年4月起至2025年4月止,每月给付被告罗带香生活帮助费2000元,每年的生活帮助费24000元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