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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紫民初字第40号原告韦某某。被告覃某某。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猛、任定钦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覃某某相识后,2004年同居生活,200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子女,长子罗某甲,次子罗某乙。被告2010年4月外出,至今未归,未与家人联系,将年幼的孩子丢在家里,未尽到一位母亲的责任,由于长期分居,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韦某某为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自然身份情况。3、坝羊乡平塘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覃某某于2010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未有任何联系方式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对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乡平塘村村支书郭某某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覃某某外出多年,下落不明且未与家里任何人联系的事实。被告覃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韦某某提供的1、2、3号证据经本院核实,证实了原、被告身份情况、结婚时间、家族成员基本情况及被告覃某某现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了与本案必要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相识后同居生活,生育两子女,长子罗某甲,次子罗某乙,2009年4月3日到紫云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被告覃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夫妻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自己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当庭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薄、村委会证明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平塘村村支书郭某某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证,足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破裂;二、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标准,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原、被告2009年4月3日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2010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致使夫妻双方分居已达5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离婚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由自己抚养两个孩子,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有效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的这一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原告韦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所生育的子女罗某甲、罗某乙由原告韦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余 猛人民陪审员 任定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国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离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