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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响与魏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响,魏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2590号原告:刘响,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魏义建,曾用名位义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响与被告魏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义建本院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响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7800元,约定月利率2%,期限一周。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7800元及利息270元。刘响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证明魏义建于2014年8月1日借到刘响27800元。魏义建未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被告魏义建经李某介绍从原告刘响处借到20000元,约定借期二个月,月利率1.5%,由李某担保。到期后魏义建未还。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结算,魏义建向刘响出具27800元借条,承诺一周内偿还。逾期魏义建未有偿还,刘响多次催要未果。审理过程中刘响变更诉讼请求为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3年7月6日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上述事实有刘响陈述、借条、证人李某证言等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魏义建借到原告刘响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义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刘响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6日始按月利率1,5%计息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魏义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武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刘江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维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