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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文川、邓小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文川,邓小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600号原告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扈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川,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邓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受理原告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川、邓小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万源市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