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陈华明、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陈华明,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责人:刘锐,该行行长。被告:陈华明被告:何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诉被告陈华明、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华明、何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明、何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华明、何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