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向光良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光良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139号原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千里、麻仙理。被告:向光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科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光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向光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嘉县中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瓯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