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明,廖昔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72号原告周玉明,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廖昔军,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周玉明诉被告廖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玉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志审 判 员  杨薇人民陪审员  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