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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中学债权转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中学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高先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庐江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钟社生,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中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在诉讼期间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愿  生审 判 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汪  德  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琬莹(代)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