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井海军与定兴县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海军,定兴县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6号原告井海军,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住定兴县通兴西路42号。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涛,男,汉族,1978年02月21日生,系原告井海军的丈夫。被告定兴县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通兴东路北侧156号。法定代表人邢淑英。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海军与被告定兴县黄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海军因已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