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法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建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冻扣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荆东风,女,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苑区东方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苑区东方路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荆东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荆东风名下有成套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被执行人荆东风名下的房屋产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荆东风、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人农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995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宁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刘建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