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房军与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李素英、姜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军,戚元沛,张纪艳,李素英,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960-1号申请执行人房军,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戚元沛,退休干部,住沛县。被执行人张纪艳,居民,住址。被执行人李素英,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姜科,男,1980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汉族,居民,住沛县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房军与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李素英、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戚元沛、张纪艳欠原告房军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6000元,合计156000元。被告戚元沛、张纪艳自愿于2015年3月10日前偿还5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106000元。被告李素英、姜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如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被告戚元沛、张纪艳负担。”因戚元沛、张纪艳、李素英、姜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李素英、姜科的银行存款等,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房军表示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目前仅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其工资账户,但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的工资目前尚未支付,暂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李素英、姜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戚元沛、张纪艳除工资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工资也尚未支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王 欣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思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