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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