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大庆华运网络技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华运网络技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新闻传媒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华运网络技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877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