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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翼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翼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14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翼学,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翼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