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伍祖强与宜宾县鑫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祖强,宜宾县鑫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伍祖强。被执行人宜宾县鑫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永兴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66029492-1。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绪彬。本院在执行伍祖强与宜宾县鑫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绪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祖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977.2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