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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悦悦诉潘迪迪、潘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悦悦,潘迪迪,潘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杨悦悦,女,汉族,1996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杰春,系蒙城县板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迪迪,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潘飞,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告潘迪迪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悦悦诉被告潘迪迪、潘飞为健康权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悦悦以双方达成一次性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悦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飞审 判 员  陈耀辉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