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静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静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425号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嘉杰国际广场26楼(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彩霞、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静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元,由原告上海东商国际汽车装饰品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