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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天佑、戴如立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戴如立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姚峰审判员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姚峰2015年4月13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天佑,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戴如立,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因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12月5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唐娟,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佑、被告人戴如立及其辩护人唐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戴如立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张天佑能否找一处供人吸毒的娱乐场所,并为此自行购入毒品“奶茶”和“K粉”。被告人张天佑随后通过老乡预订了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的金扬娱乐金虎房。当晚22时许,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等人到达金扬娱乐金虎房,被告人戴如立及卢某等人在该房吸食毒品。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对该娱乐场所检查时,发现该金虎房内有吸毒行为,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张天佑,并以涉嫌吸毒查获被告人戴如立及卢某等十余人。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戴如立及卢某等人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K粉)呈阳性反应。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戴如立因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卢某等人亦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戴如立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张某1、王某1、卢某、王某2、谢某、黎某、罗某、廖某1、林某、陈某1、余某的证言,证人陈某2、廖某2、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戴如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戴如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佑、戴如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如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戴如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戴如立不符合宣告缓刑的全部条件,依法不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天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戴如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丽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