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民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凯歌、李文明、汪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凯歌,李文明,汪春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闫凯歌,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李文明,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汪春江,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凯歌、李文明、汪春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保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