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马富伦与汤作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富伦,汤作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01号原告马富伦,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汤作民,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富伦与被告汤作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富伦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富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富伦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任 杰代理审判员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