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郑绍龙。上诉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未超过原审法院级别管辖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