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诉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住所地贵溪市沿河路1号。负责人段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城南金邸华府3栋2-901号。负责人叶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裕田,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民联网络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贵溪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木生代理审判员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