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东菊与马志刚、索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菊,马志刚,索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赵东菊,女,196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马志刚,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索红艳,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赵东菊与马志刚、索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