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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顾文骏与上海云峰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邱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骏,邱金荣,上海云峰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478号原告顾文骏。委托代理人王伟江,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金荣。被告上海云峰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疆。委托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文骏与被告邱金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云峰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陈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文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被告邱金荣,被告云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文骏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与被告邱金荣在云峰公司内签订了《购买上海二手车牌照私车额度合同协议书》,并依约支付购牌款102,000元,合同约定若因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上牌的,被告需退还原告全额款项。原告认为,被告邱金荣作为云峰公司的员工,协议也在云峰公司内签署,云峰公司明知员工进行二手车车牌的买卖,且云峰公司另一员工包晨专门负责统一购入二手车牌以供销售,故云峰公司在此次买卖中具有实际参与人的身份,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邱金荣签订的《购买上海二手车牌照私车额度合同协议书》;2、被告邱金荣返还原告购牌款人民币102,000元;3、被告云峰公司对被告邱金荣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邱金荣辩称,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被告云峰公司辩称,其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并无经营二手牌的资质,而本案合同系原告与被告邱金荣个人签订,公司并未委托邱金荣签订买卖合同,也未委托其收取原告钱款,其司对此并不知情。被告公司经营场所张贴有告示,所有钱款必须进公司帐户,不能交给个人。根据上海市二手车牌交易规定,个人和个人之间可以进行牌照交易和委托交易,原告和邱金荣个人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原告与邱金荣之间发生的委托关系,委托邱金荣购买二手车牌,原告并非被告公司客户,未向被告公司购买车辆,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合同双方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云峰公司的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邱金荣系被告云峰公司的员工。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邱金荣签订《购买上海二手牌照私车额度合同协议书》,由原告以10.2万元的价格委托被告邱金荣为其购买上海二手牌照上牌额度,牌照办理周期约8周。次日,原告转帐支付被告邱金荣购牌照费10.2万元。至今,被告邱金荣仍未能完成代办业务且未向原告退还上述费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买上海二手牌照私车额度合同协议书》、收条、银行贷记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邱金荣为其购买二手车牌,并向邱金荣先行支付了牌照价款,双方之间确立委托合同关系;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之内,被告邱金荣未能完成受托事项,理应向原告全额返还相应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邱金荣归还10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云峰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云峰公司并非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与被告邱金荣个人达成委托协议,钱款亦支付邱金荣个人;其次,代办二手车牌并非被告云峰公司的经营范围,云峰公司亦未授权被告邱金荣开展相关业务;另,被告云峰公司不可能控制其员工在营业场所内的所有行为,云峰公司在营业场所内张贴相关财务安全告示,已经尽到相应提示义务,本案合同签订时,本市允许个人之间进行二手车牌的交易,被告邱金荣接受原告委托代办车牌不属于违法行为,云峰公司即使知情,也仅能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即便未作出处理,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也无因果关系,因为被告邱金荣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是由于案外人的某某,被告云峰公司并无过错;被告邱金荣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对于非职务行为,被告云峰公司并无管理职责。因此,云峰公司无需承担管理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顾文骏与被告邱金荣签订的《购买上海二手牌照私车额度合同协议书》;二、被告邱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文骏钱款102,000元;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云峰交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邱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