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艳忠,吴田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艳忠,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吴田姣(系程艳忠之妻),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艳忠、吴田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5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艳忠、吴田姣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