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依苹、宋依丰与被上诉人姚洪英、原审被告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依苹,宋依丰,姚洪英,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依苹,女,汉族,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依丰,男,汉族,无职业。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淑贤,女,汉族,无职业,系二上诉人母亲。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洪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继会,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李荣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宋依苹、宋依丰因与被上诉人姚洪英、原审被告嫩江县多宝山镇卧都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卧都河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依苹、宋依丰的委托代理人刘淑贤、冉照山,被上诉人姚洪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会,原审被告卧都河村委会代表人李荣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清海审 判 员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