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魏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魏某某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