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鄢政永与鄢政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政永,鄢政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86号原告:鄢政永,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中,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鄢政刚,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鄢政永诉鄢政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政永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鄢政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