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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孟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