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郭某某,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孟某某,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