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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与陆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陆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乙。委托代理人:沈根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诉被告陆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朱某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佳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