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执字第005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陈广亮与陈广民、陈红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亮,陈广民,陈红伟,崔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505-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亮,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广民,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红伟,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崔玉彬,男,1947年7月14日出��,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谯民一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以(2013)谯执字第005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红伟所有的济宁四通STQT起重吊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红伟所有的济宁四通STQT起重吊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