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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三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冬海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三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冬海,曾用名郑秋湖,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上渡镇六凤村凤池塘屯*号。2014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冬海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冬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郑冬海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南伞镇乘坐车牌号为云SXXX**的客车前往昆明市。行至昆明市昆明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80颗,净重433.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其指控事实,向法庭出具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材料、排出毒品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称量记录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郑冬海的供述等证据,并根据其指控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郑冬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郑冬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冬海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于2014年10月23日从云南省南伞镇乘坐车牌号为云SXXX**的客车前往昆明市。10月24日10时许,当行至昆明市昆明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郑冬海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433.8克。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民警李某某、陈某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4日10时许,民警在昆明西收费站进行堵卡查缉,在对一辆南伞至昆明的客车(云SXXX**)进行检查,当检查到30号座位上叫郑冬海的男子时发现其有些紧张,随后对郑冬海进行盘问,后对其进行X检查,发现其腹部内有异物,后郑冬海交代了体内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遂将其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现场盘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郑冬海在接受民警盘问时即主动交代体内藏匿毒品的事实。3、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郑冬海腹部异物存留。4、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郑冬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海洛因。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郑冬海未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5、排毒记录、辩认笔录、毒品指认笔录、毒品现场称量记录、毒品物证照片、被告人郑冬海指认毒品照片,毒品入库清单证实:被告人郑冬海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3.8克。6、客运汽车专用发票证实:被告人郑冬海持有的2014年10月23日南伞至昆明乘坐30号座位客车发票一张。7、被告人郑冬海供述证实:其答应帮她人带东西到西昌,每颗可得100元好处,在南伞其吞食了80颗后即乘坐客车于2014年10月24日到昆明收费站时被警察抓获。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冬海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上列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内容客观真实,采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冬海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实施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冬海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冬海应对所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冬海仅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民警盘问时即主动交代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犯罪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郑冬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冬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3.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慧群审 判 员  李城橙人民陪审员  杨海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