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学武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武,长源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赵学武。被执行人长源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学武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