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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学武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武,长源陶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赵学武。被执行人长源陶瓷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学武申请执行长源陶瓷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