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冉华与赵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华,赵萍,罗秀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冉华。委托代理人吴亮,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萍。第三人罗秀琼。原告杨伟与原告冉华与被告赵萍及第三人罗秀琼、林丙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