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一拥与蒋文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一拥,蒋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唐一拥。被执行人蒋文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文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文芳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文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文芳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中心北路与凤凰花园交汇处“欢乐家园”E幢3楼302号住房一套(全房权证全州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