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登俊诉焦富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俊,焦富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李登俊,男。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富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俊与被告焦富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登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登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登俊负担,余款25.00元退还给原告李登俊。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 书 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