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跃坤与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跃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心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坤。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雷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