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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自理与被执行人吕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理,吕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黄自理,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吕建明,住址广东省翁源县。黄自理申请执行吕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雅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吕建明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履行交纳本金88632元及延迟利息。由于吕建明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黄自理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吕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交纳案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吕建明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吕建明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