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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应江彪与斯园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江彪,斯园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27号原告:应江彪。委托代理人:陈正良,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斯园苹。原告应江彪为与被告斯园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斯园苹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2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正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园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斯园苹向原告应江彪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斯园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江彪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斯园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江彪支出的代理服务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斯园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