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与纵兆勇、纵瑞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纵兆勇,纵瑞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齐胜,龙城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纵兆勇,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纵瑞章,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纵兆勇、纵瑞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纵兆勇、纵瑞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萧县龙城镇岱山口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