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晓明与于成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明,于成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徐晓明,男。被告:于成孝,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晓明诉被告于成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晓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晓明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