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清江与徐东、康垫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江,徐东,康垫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张清江,男,汉族。被告徐东,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号明辉阁***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5********。被告康垫治,女,汉族。原告张清江与被告徐东、康垫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江、被告康垫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江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徐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息2.5分,月底付息,至2014年12月28日止,共付五个月利息后即不再偿还欠款,康垫治和徐东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权债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康垫治辩称,该笔借款为徐东的个人借款,所借款项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由被告康垫治承担清偿责任不公平。被告徐东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徐东向原告张清江出具借据1份,载明:向张清江借到壹佰万元整,(¥100万元整),约定限于2015年4月27日前如数归还。如未能及时归还,逾期天数,本人愿意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缴纳资金占用补偿费给出借人。并承担出借人为履行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特立此据!(此款打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林方利农业银行厦门城南支行6228480078066675477。借款人:徐东,身份证号:35021119650721003x,家庭住址:大洋雅苑28楼708室),电话1895008****,借款日期:2014年7月28日。2014年7月8日张清江向户名为林方利的账户分别转账97.5万元,另张清江现金取款2.5万元。借据出具后,徐东未偿还本金,2014年11月27日最后一次支付息。另查明,被告康垫治和徐东1993年2月6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江提交的借据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100万元的借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前,现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张清江已经无法联系到徐东,且据张清江陈述,徐东已经自2014年11月27日起已不再支付月利息,徐东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张清江请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在借据中约定违约金为每日支付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现原告张清江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由于张清江没有证据证明2014年11月27日就将提前还款的请求告知徐东,故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9日的违约金请求。被告康垫治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徐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迳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东、康垫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江借款100万元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清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清江负担300元,被告徐东、康垫治负担6600,被告徐东、康垫治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雅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